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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家禽場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刊登日期:2015/1/9
發文日期:2015/1/9
發文字號:府動防二字第1043400007號
主旨:公告本縣家禽場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衛生管理防疫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一、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修正日止。
二、實施目的:加強家禽場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措施,防範其發生、傳染及蔓延。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各家禽飼養場及其飼養之家禽。
四、實施內容及方法:
(一)家禽場應管制人員、車輛進出,並進行動線管理。進場車輛停放指定區域,並以遠離飼養場所為原則,維護飼養環境之生物安全。家禽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及消毒設施,供進出人員、車輛清洗消毒。進入場內的運輸車輛(集運車及飼料車)及載具(運輸籠、蛋箱)或相關器械應徹底清潔消毒。
(二) 家禽場內辦公室及每棟飼養場所出入口均應設置消毒設施,供人員進出消毒使用。
(三) 人員進出飼養場所應更換工作服與工作鞋,進入飼養場所前,工作鞋鞋面應完全浸踏消毒藥劑維持至少30秒。
(四) 飼養場所應有防鳥設施,定期清潔維護並修繕,維持其功能。通風系統設備應定期清潔保養,維持禽舍氣流暢通,防範禽舍內氨氣濃度過高,引發呼吸道疫病。
(五) 家禽場應每日消毒,並選擇對病原有效之消毒劑及正確稀釋倍數進行。
(六) 飲水系統應定期清潔消毒,防止病原經水線、水球傳播飼養之家禽。
(七) 每日移除場內死禽,並以密閉容器保存收置,並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家禽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
(八) 定期清除飼養場所的糞便、墊料及廢棄物並妥善包裝,以防止蚊蠅孳生媒介疫病。
(九) 不同種類家禽運輸販賣,不可混用運輸籠,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使用完畢後應徹底清洗消毒。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容器或包材裝載,避免家禽糞媒性疾病媒介傳播的風險。
(十) 飼養場所(禽舍)空出後,必須徹底執行清潔消毒,原則空置至少1-3週以上再引進家禽飼養,飼養前應再行消毒一次。
(十一) 陸禽與水禽或家畜切勿混養,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病原重組或變異。
(十二) 為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入侵及發生,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及防疫措施。
(十三)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發現飼養家禽罹患或疑患家禽流行性感冒,或不明原因死亡時,應向轄內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配合採檢及防疫措施,防止動物傳染病之擴散。
(十四) 前述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得隨時派員赴家禽場查核各項防疫措施,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妨礙或規避,違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 家禽場應有圍籬區隔,避免其他家禽場人員或至其他家禽場參訪的人員任 意入場接觸家禽。只允許必要人車進入家禽場,並記錄進出時間。
(二) 飼養場所周邊環境應保持清潔,鄰近飼養場所四周野草應割除,周圍避免栽植高大樹木引致野鳥築巢群聚,定期清理外圍環境,驅除蚊、蠅、蝨及昆蟲等病媒。
(三) 往來各家禽場間之化製車輛應避免進入家禽場內。
(四) 家禽場應以全場統進統出經營或單棟禽舍以同一週齡批次飼養為原則。由專人負責整群或專棟之飼養管理,搭配全場清空消毒,有效杜絕病原殘存。
(五) 家禽場應慎選無特定病原之雛禽飼養、繁殖,避免疫病垂直傳染。種蛋孵化前應先經消毒後再入孵。
(六) 家禽場應備有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實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場內人員進出登錄、家禽健康狀況、衛生管理、免疫接種及消毒措施(含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之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七) 家禽場之特約獸醫師發現場內家禽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未通報者依畜牧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時,應於24小時內報告當地動物防疫機關,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時應隔離場內病禽,嚴密執行場內設施、用具及人員、車輛等消毒作業,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若出現感冒症狀,應向所在地衛生機關進行通報。
(八) 家禽場工作人員避免前往疫區國的家禽場參觀,也禁止來自疫區國家人士參訪國內家禽場。如曾經進入疫區國家的家禽場之人員,回國後至少要隔離1週後,始可再進入家禽場。
(九) 家禽場不得使用非法疫苗及從事走私家禽及其產品,使用非法疫苗者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從事走私家禽及其產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請勇於檢舉不合法情事(檢舉電話:0800-039-131,檢舉信箱:台北郵政5-40號信箱)。
(十) 前述罰鍰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